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资助扶持本市智慧养老院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4 09:04:52 作者: 阅读:1569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资助扶持本市智慧养老院建设的通知

2024-03-01   上海民政   沪民规〔2024〕3 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本市智慧养老院建设,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沪社养老领〔2021〕3号)以及《上海市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沪民养老发〔2022〕22号)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养老机构实施一次性补贴的资助扶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养老机构为智慧养老院建设主体,市级财政予以资助扶持。“十四五”期间,资助扶持不少于100家养老院进行智慧养老院建设。

 

二、补贴对象

 

在本市登记成立并备案,按照《上海市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沪民养老发〔2022〕22号)以及智慧养老院评估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智慧养老院建设,经市民政局验收通过后的养老机构(以下称“项目主体”),可以申请资助扶持。其中,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养老机构不纳入资助扶持范围。

 

三、经费扶持与拨付

 

(一)申请与拨付

 

项目主体通过评审验收后,可凭审价报告、采购合同或者发票,向区民政局提交资金扶持申请。区民政局在审定后,向市民政局申请市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下拨后,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向项目主体予以发放。

 

(二)补贴标准

 

补贴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项目总投资金额以项目审价报告或采购合同为准,市级财政最高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其中,用于网络环境布设、物联网、远程医疗设备等硬件设施设备金额不得低于总补贴金额的60%。

 

建设项目享受过“养老院+互联网医院”等项目补贴的,申请补贴时应扣除上述项目的已补贴金额。

 

(三)资金使用

 

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可用于补贴方案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项目审价及网络环境布设、物联网等设施设备和软件开发及运维服务采购等程序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品牌连锁养老机构开展智慧养老院建设的,要提高软件复用率,鼓励品牌连锁养老机构集中采购软件项目,降低软件成本。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智慧养老院建设是本市养老服务领域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设备在养老机构集成应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各区应结合区域情况、养老机构发展水平,通过建设智慧养老院,使智能化管理更好服务老年人照护需求,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组织协调。智慧养老院建设补贴工作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区民政局应积极引导养老机构在制定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过程中接受指导,明确相关工作职责、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全力推进项目完成。

 

(三)落实主体责任。养老机构要充分结合本市智慧养老院建设的要求和自身发展目标,优化建设方案,提升服务能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四)严格项目监管。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与过程管理。对建设完成的养老机构,要建立回头看或督查制度,提升智能软硬件的使用效率。市级相关部门将对建设项目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

 

五、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4年3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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